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