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