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权利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