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