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捐献登记第十五条有效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