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