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三)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前款第(一)、(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