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三)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