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四)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前款第(一)、(四)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