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