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每年年终应当汇总规范性文件备案、抄送和审查的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