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