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承办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由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