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主动开展有关审查工作。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的有关工作时,可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经秘书长同意,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