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主动开展有关审查工作。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的有关工作时,可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经秘书长同意,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