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