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属于摊派,一律予以禁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