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农民拒不承担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负担义务的,征收单位除责令其补缴费款外,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仍不缴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收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