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加重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