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