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侵权行为,有权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