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超额提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强制承担劳务的,应予清退。违反本条例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收费、集资、罚款、基金和摊派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由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将非法收取的款物如数退还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对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