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强制农民完成各种负担任务。禁止下列行为:(一)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有价证券、物品、报刊和书籍;(二)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保险、办理公证、鉴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强制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募捐,索要赞助费;(四)强制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五)强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