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第十三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可以以资代劳。因伤、病、残不能承担义务工、积累工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