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经济联合社协商提出用工计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终由经济联合社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