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举办重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参与制定保密方案,并与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