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定密、成果鉴定、密级评价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其他知密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该项技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