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四)对参加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五)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