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热心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