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需要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解决的综合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市老龄协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设置,参照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