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