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