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老年人就医优先的制度,并开展老年病防治的医学科学研究。各级医疗单位应当逐步设立老年病门诊、家庭病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医疗康复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