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