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