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