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