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