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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