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三条已修改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