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资源区划档案管理制度,将农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评价报告、区划、规划及其他研究成果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

禁止泄露、出卖保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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