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在农业资源调查中拒报、虚报、伪造、篡改数据的;(二)擅自变更农业资源区划的;(三)开发、利用农业资源造成浪费和破坏的;(四)不按规定执行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制度或者评价时弄虚作假的;(五)丢失、散失或泄露、出卖保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资料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