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资源专业区划管理部门对农业资源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农业资源区划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