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二十五度以上退耕的宜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限期完成造林。在规定期限内不造林的,由集体收回安排造林。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