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境内的公路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村寨周围,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绿化区,组织植树、种竹。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