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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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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进行造林的,自有收益之日起,用材林减半征收育林基金;经济林果投产后三年内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在国有荒山造林的,有收益前免征土地使用费。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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