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六条有效个人投资营造用材林、薪炭林面积集中连片在20亩以上,管护三年后,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亩不低于50元的奖励。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