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农民自用材采伐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损伤需要零星采伐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免征育林基金。因自然灾害损伤采伐的零星林木,可持有关证明在县内上市经营。采伐自留山林木上市交易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乡(镇)林业站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