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能节柴措施,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液化气等代柴。扶持农户规划种植薪炭林,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等,并提供技术服务。对以木材为燃料、原料的工矿企业,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