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区建盖房屋、开垦种植和养殖。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