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每年六月为自治县全民义务植树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按规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城镇居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缴纳绿化费。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营造样板林,提倡种植结婚纪念树、成年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