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并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委托鉴定事项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的;(三)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五)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要求或者鉴定技术规范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专门鉴定机构受理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