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并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事项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的;

(三)鉴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四)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要求或者鉴定技术规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专门鉴定机构受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